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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4-14  行署办公室   (点击: )

塔行办发〔2017〕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塔城地区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7日

塔城地区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出台《关于全面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3号)《关于印发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8号)精神,加快推进地区有意愿的“五保”老人和孤儿全部实现集中收养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地区现有公办福利机构22所(地区社会福利院1所、儿童福利院1所,县市社会福利院7所、中心敬老院7所、儿童福利院6所),床位1004张(“五保”老人供养机构床位474张,儿童机构床位530张)。现有“五保”老人668人,其中集中供养189人,集中供养率28%;空置床位258张,空置率为54%。有孤儿901人,其中集中收养211人,集中供养率23%;空置床位319张,空置率为60%。
  目前,“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主要存在现有供(收)养机构服务水平偏低、基础设施条件差和保障资金及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以及集中供(收)养率明显偏低等问题。
  二、重要意义
  “五保”老人、孤儿是最困难,最需要关心、关注、关爱的特殊困难群众。全面建立“五保”老人和孤儿集中供(收)养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有力抓手,是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推进有意愿“五保”老人和孤儿集中供(收)养工作责任,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基础。
  三、目标任务
  (一)完成空置床位集中供(收)养任务。积极动员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供(收)养机构,确保到2017年底全地区现有各类供(收)养机构空置床位利用率达到100%,实现有意愿的“五保”老人和孤儿全部集中供(收)养。                                                                                        

  (二)改造提升现有机构设施。201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现有22所公办福利机构改造提升任务,确保改造后的机构达到较高标准的供(收)养条件。
  (三)确保公办福利机构管理规范高效运转。配齐、配强供(收)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提高机构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确保“五保”老人和孤儿生活幸福,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
  四、具体措施
  (一)改造提升现有供(收)养机构
  1.改造提升敬老院。根据“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实际需求,对现有的敬老院进行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改造提升后,各级敬老院达到抗震要求和消防验收标准,并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相关规定,设置相关辅助用房、配齐设施设备。在改造提升现有机构的同时,各县(市)要同步做好新建供(收)养机构规划建设方案,确保在2017年工作任务完成。
  2.完善现有社会福利机构配套设施。充分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现有闲置资源,对现有尚未投入使用的,各县(市)要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现有福利园区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项目,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尽快竣工投入使用。对已投入使用但设施未完善的福利园区,加大设施设备配备力度,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3.统筹各类资源。实施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本县(市)“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在完成本地有意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任务后,可面向社会老人开放。供(收)养机构挪作他用的,要坚决予以收回,并全部用于“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各县(市)要充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资源,积极进行维修改造,进一步促进“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需求。
  (二)合理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县(市)、乡(镇)政府举办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为县(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体机构设置事宜,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所需编制原则上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对符合条件的供(收)养机构,要尽快按程序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诊疗的原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2.专业人员及护理人员配备。“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要结合实际需要,配备护理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心理疏导员、专职康复技师及驾驶员、厨师、保安、保洁等工勤人员。其中:“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机构的护理人员按照与失能失智老人不低于1∶3、与生活自理老人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孤儿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供(收)养机构专业人员、护理人员、工勤人员的配备数量和条件,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三)经费保障
  1.集中供(收)养机构改造建设经费。“五保”老人供养和孤儿收养机构改建、扩建、基础设施完善和改造提升,所需资金以县(市)财政负担为主,利用援疆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途径筹集。地区利用民政部、自治区和本级彩票公益金,以及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支持。其中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要求,由地区发改委商民政局形成项目建议方案后逐级上报。
  2.集中供(收)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标准,以各县(市)财政负担为主,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孤儿集中收养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400元外,其余500元由自治区承担30%、地方配套70%分级承担。
  3.集中供(收)养机构聘用人员经费。“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地方共同负担。机构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集中供(收)养机构运转经费。“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所需办公、水、电、暖、气、通讯及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运转经费,由各县(市)财政足额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五保”老人供养和孤儿养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和地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将供(收)养机构改造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计划。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推进精准实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制度的宣传,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供(收)养机构。各县(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精神,严格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建档立卡,做到一人一档、精准造册,确保“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现对象认定精准、资金补助精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要采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分步推进。各县(市)要以目标定进度,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
  (三)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和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督促推进“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供(收)养机构建设经费、供养经费、聘用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集中供(收)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援疆资金,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供(收)养机构项目建设;编办要积极落实供(收)养机构所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法人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供(收)养机构服务人员招聘服务工作,并积极开展护理人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优先审核审批供(收)养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并加大对集中供(收)养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和技术指导力度;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行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和学前教育类的人才培养,积极妥善安置集中收养适龄孤儿接受学校教育。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检查验收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抽查。要加大“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推进力度,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地区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较好完成任务的县(市)予以表彰,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
  (五)鼓励社会参与。强化宣传引导,积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支持和参与“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志愿者、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关爱“五保”老人、孤残儿童,共同营造敬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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