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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转发自治区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10-20  行署办公室   (点击: )

塔行办发〔2016〕44号

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6〕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

(新政发〔2016〕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机制

  (一)责任主体。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学校、社区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履行促进与保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工作的相关责任。

  (二)运行机制。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工作,实行父母为主体,学校、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为依托,教育行政部门协助配合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政府促进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原则。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中要坚持遵循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父母、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培养教育责任与促进保障责任相统一;因地制宜与同步推进相协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组织实施并且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教育责任

  (五)平等承担教育责任。父母平等承担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主体责任。父母离异的,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六)遵循教育规律。父母要遵循未成年子女在学龄前、小学和中学等不同年龄阶段的性格特点和成长规律,创造适合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培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陪伴与交流。父母要通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体育活动等形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营造良好教育氛围,及时了解未成年子女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创造教育机会,拓展教育空间。

  (八)提高教育能力。父母要了解并且遵守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相关管理制度,听取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子女品行操守的反映、评价和建议;积极参加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家长会、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及其他实践活动,增强运用先进理念、科学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

  (九)保障未成年子女权利。父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强迫或者放任、纵容未成年子女订婚、结婚或者辍学。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保证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并且支持未成年子女接受更高层次的国民教育。要尊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和荣誉感。

  (十)坚持言传身教。父母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在日常生活中以自身的健康思想、良好品行言传身教,创造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思想、品格、习惯、行为全面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培养未成年子女正义、文明、诚信、勤俭、友善、助人等基本人格品质。

  父母不得实施诋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破坏民族团结或者社会稳定;家庭暴力或者殴打、羞辱、诽谤他人;酗酒、吸毒、赌博、色情;贪昧不义之利等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行为。

  (十一)注重身心健康。父母要养成自身良好心理素质,以积极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未成年子女,培养未成年子女正确认识自我,自主自助、调控情绪、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形成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十二)树立公民与国家意识。父母要培养未成年子女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教育未成年子女热爱伟大祖国,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十三)增强法治观念。父母要培养未成年子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引导、教育未成年子女学习宪法和法律、崇尚宪法和法律、敬畏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维护民族团结。父母要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新疆精神,使各民族青少年相互尊重、互相欣赏、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筑牢民族团结根基。

  (十五)培养劳动精神。父母要教育未成年子女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引导、鼓励未成年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培养未成年子女自食其力的劳动精神和自立自强的生活能力。

  (十六)强化安全意识。父母要培养未成年子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未成年子女遭受欺诈、拐卖、性侵或者其他人身、财产和精神侵害。

  (十七)提升语言文字能力。父母要支持未成年子女学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支持未成年子女完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双语学习计划,支持未成年子女学习、运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八)崇尚科学。父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宗教事务的规定,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十九)遵守社会公德。父母要采取有效的教育、监督措施,引导未成年子女遵守社会公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实施下列行为:

  1.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等场所;

  2.旷课、无故夜不归宿;

  3.携带管制器具;

  4.打架斗殴,诈骗、勒索、偷窃、损坏他人财物;

  5.刻画、涂写、损坏公共场所建筑物、文物,或者公共设施;

  6.阅读、观看、收听、存储、传播具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主义内容的印刷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7.吸烟、酗酒、流浪、沉迷手机、网络以及赌博、吸毒、从事、参与色情活动或者封建迷信活动;

  8.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十)协助司法。父母不得包庇或者放任、纵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父母要协助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对判处非监禁刑罚、缓刑、假释或者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挽救。

  三、促进与保障

  (二十一)政府职责。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促进与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并列入绩效考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法治力度,制定配套措施,落实相关政策,丰富实践形式,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全社会对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促进与保障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工作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促进与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二十二)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助配合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进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促进与保障工作,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实施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工作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建立工作协调领导机制,指导、支持、监督父母切实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

  3.强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理论工作者队伍、教育咨询服务队伍、教育知识宣讲队伍和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

  4.推动建立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指导机构,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开展指导和实践活动;

  5.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开展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指导和实践活动,扩大活动覆盖面;

  6.开展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工作实验区和示范校创建工作,培育、挖掘、提炼先进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工作;

  7.实施工作评估和表彰奖励;

  8.其他有关职责。

  (二十三)有关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将孤儿或者无法查明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实行救助,并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效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离家出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送至救助场所,并且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本指导意见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并纳入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并且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体推进。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促进与保障工作相关职责。

  (二十四)学校责任。学校要完善家校联系工作机制,定期或者适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报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过程的品行操守情况;对学生在校期间实施的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根据具体情形,联系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放任、纵容。学校要培养、配置家庭教育专兼职教师或者组建教师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多样化举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普及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家庭教育工作要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计划,教师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与其日常教学工作同等对待和考核评价。

  (二十五)社区责任。社区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创新工作机制,实现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并与家庭联保、平安村组、平安社区、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相结合,人口密集区域与分散、流动人口区域相统一,因地制宜开展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确定重点家庭、区域、单位进行试点、实验、示范,签订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书,并且记载父母落实责任情况。依托社区建立的社会服务工作机构提供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实践和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

  (二十六)鼓励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促进与保障事业。父母参加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举办的家长会、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或者相关实践活动的,所在工作单位、村组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和有关教育机构创设网络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或者为边远地区、农牧区举办流动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的,享受自治区规定的创业优惠政策。

  (二十七)监督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共青团、社区管理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等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十八)支持诉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不宜继续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提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诉讼;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依法支持或者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二十九)父母违反本指导意见,情节轻微的,由社区管理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批评、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父母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经教育不改,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应当继续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三十)社区管理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由直接管理该机构、组织的机关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一)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实施的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隐瞒、放任、纵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二)履行促进与保障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工作责任的有关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和程序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十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指导意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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