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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
2015-07-07  地区环保局   (点击: )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
办事程序 项目完工-→建设单位自查-→向地区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地区环保局组织或者委托现场检查-→地区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份; 2.自查报告2份
审批条件 1.建设单位达到项目环评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提出的环保要求; 2.进行现场检查后合格。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八条;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第七条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说明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表格下载 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
办理电话

0901-6238826
办理地点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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