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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核准
2015-07-07  塔城地区工商局   (点击: )


事项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核准
办事程序 提交材料--受理--核准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2、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承诺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说明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请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工商局窗口领取
监督电话

0901-6283005
办理地点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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