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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2015-05-12  自治区人社厅   (点击: )

  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182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为人社部制定,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网站下载);

  (2)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包括事实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无法提供有效的劳动、聘用关系的,通过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

  (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5)受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与受伤害职工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6)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就医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7)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者身份证及近亲属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书及120急救中心急救记录。

  (9)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行政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按要求一次性补正后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对事故发生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http://www.xjrs.gov.cn/fwdh/shbx/gsbx/201402/t2c908e86442da94e01442e542efc00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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