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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6-11-15  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12号)精神,从2016年7月1日起,塔城地区企业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累计合并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继续由企业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原待遇保持不变;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交,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一条: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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