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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2016-11-25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记录凭证。在推荐、评审、审批等过程中,按照自治区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继续教育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一使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四条 发放《继续教育证书》要登记造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表》(附件一)一人一表。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或由所在单位集中保管,《继续教育登记表》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预算负责填写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 全区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及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字首位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01,乌鲁木齐市02,阿勒泰地区03,塔城地区0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05,克拉玛依市06,石河子市07,昌吉回族自治州08,吐鲁番地区09,哈密地区1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1,阿克苏地区1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3,喀什地区14,和田地区15,自治区各厅局,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央和外地驻疆企事业单位编号字首,按领证先后顺序由21号开始依次向后排列。
  第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应妥善保管,填满后可换发新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第三章《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

  第七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及时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学时、学分、成绩、评语等。登记时,本人须提交有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单位在登记《继续教育证书》时,同时需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录在 《继续教育登记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标准应当参照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脱产学习不少于140学时,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不少于72学时。超过一个周期的总学时不能连续计算,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学时数高于《条例》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积累的行业部门,按其规定的学分登记制度执行。
  (二)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每年底凭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登记。
  (三)参加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有考核的自学,学习合格者可记入《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栏。学习时间以学习天数为准(每天按8学时折算)。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在证书“登记栏”内登记;参加其它形式的专业技术人员,凭有关学习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人事科教部门,在一个月内予以登记。“登记栏”填写累计学时和完成情况,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提交《继续教育证书》:
  (一)年度考核时,须完成上年度和当年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并提交已登记和确认的《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没完成的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晋升职称时,须完成上年度和当年或一个周期内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提交已登记和确认的《继续教育考核表》,方可申报职称评审。
  (三)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须完成上年度和当年或一个周期内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提交已登记和确认的《继续教育证书》,方可聘任。

第四章《继续教育证书》的确认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确认时间。区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主管部门确认;州、地、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分别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
  凡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锻炼和实习;出国(出境)进行进修、学术访问、考察、培训,凭相关证书、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后,报自治区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自学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材料:
  (一)自学内容应突出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自学课程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及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提升能力的要求进行选定。
  (二)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行业部门根据自学的内容、学习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进行确定,自学注册的学时,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周期(三年)的三分之一。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制定的自学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四)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应根据行业部门自学计划的安排,接受单位组织的学习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试卷、论文答辩、心得笔记、应用成果等方式进行。
  (五)以自学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填写《继续教育自学认定表》(附后),作为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单位批准,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以及在相应周期内参加中、长期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和和特培高研班的,凭获取的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特培结业证书进行登记,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均按《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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