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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城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与管理的介绍
2016-11-24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 )

对于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塔城地区市民都知道社保卡已包含了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那么,对于塔城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呢?《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办理程序又是怎么样的等等,相信塔城地区市民都不是很了解,随便吧小编为您提供了具体的发放与管理指南,供大家参考。

关于塔城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与管理的介绍

塔城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与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办理程序

1、城镇户籍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程序: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自治区户籍的申领程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自治区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

3、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进行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在劳动者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4、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有关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证明;

塔城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办理程序

5、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本条(1)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1)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自治区户籍人员,除本条第(1)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1、《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更换、补发证件时,应保留原编号;

2、《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持证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补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4、《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年审对象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地区统一审验时间为每年元月份。

5、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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