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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
2016-05-05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住房建设,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贷)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中心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一、塔城地区辖区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或异地购房且时间(以购房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在一年以内的;
  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其他地区(州)、市就业并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异地缴存职工)在塔城地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内购房且时间(以购房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在一年以内的;
  三、在塔城地区辖区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申请转贷的。
  第五条、贷款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合法身份证明、稳定的职业、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四、购房的需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转贷的需具有未结清贷款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贷款余额清单等证明材料;
  五、具有已缴纳或已支付购房总价款规定比例及以上资金的有效证明;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房产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贷款;
  八、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其再次购买住房或符合转贷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其可以享受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
  九、异地缴存职工须按中心要求提供中心规定的证明材料;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房时,可在本地区申请贷款,但必须办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十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缴存职工以亲属关系中夫妻、父母、子女中任意一员或多员名义购买住房的,符合本办法“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规定的上述任意亲属关系方之一可以借款人身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十二、符合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七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第八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贷款担保。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及中心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房产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借款人应按中心要求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受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在中心做出准予贷款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借款人可携中心规定资料按程序签定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资金划拨。合同订立完成后,中心和受托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或售房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偿还方式

  第十四条、按期偿还。借款人应当按照中心要求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提前偿还。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罚息。借款人不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七条、贷款合同终止。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合同和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的;
  二、贷款合同期内,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等可能影响中心权益情形,借款人未事先通知中心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四、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中心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押物的;
  五、借款人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六、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七、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受托银行应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按月向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对帐单及逾期贷款清单并协助中心按月向逾期贷款人员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十九条、中心应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核实贷款的担保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贷款。
  第二十条、中心和受托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因贷款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心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心所属县(市)、镇管理部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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