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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2017-09-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网   (点击: )

申请条件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除具备企业法人资质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场地,办公地点和相关设备;

(二)具有2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三)具有能够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业务操作规则;

(三)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明;

(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五)场地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办理流程

具备上述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定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8条、第31条

《自治区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税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新贸行管〔2010〕3号)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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