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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名发票的印刷
2010-01-05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 )

具名发票是指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纳税人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印制具名发票的,应先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计票样(即具名发票式样),填写《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随同票样一并报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受理后,经审批同意印制的,填制《发票印制通知单书》,交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不同意印制的,应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告知纳税人。

以上表格申请请到当地工商局办事窗口领取,塔城地区工商局联系电话:0901-62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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