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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2010-01-05  新疆消防网   (点击: )

·依据:

《消防法》第10条第3款

·条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程序:

登记-受理-现场验收-拟定验收意见-审批-决定-送达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验收意见书》。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该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4)建筑防火材料、构建和消防产品、设备的证书或检验报告及供货单位的供货凭证。

以上表格和申请请到当地消防部门领取。

办理单位:塔城地区公安消防大队,电话:0901-623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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