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网上办事>>企业办事>>消防管理>>正文
网上办事
 市民办事 
 企业办事 
 场景办事 
 便民服务 
 绿色通道 
招商政策
招商动态
网上办事详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2016-11-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点击: )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

7、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质量现场检测报告。

经办流程: 携带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服务人群: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上一条:森林防火条例
下一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关闭窗口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