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网上办事>>企业办事>>治安管理>>正文
网上办事
 市民办事 
 企业办事 
 场景办事 
 便民服务 
 绿色通道 
招商政策
招商动态
网上办事详细
新疆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规定
2015-12-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审批事项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第五条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全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核审批时,要严格依法切实维护企业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通过监管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

(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五)涉爆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九条 申请从事一、二、三级资质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向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

(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五)涉爆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七)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八)近3年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九)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申请从事四级资质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可不提供本条第一款第八、第九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第十一条 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7);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9)。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附件4)等条件要求,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许可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审查,应当委托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出具经所有参评专家签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专家评审意见》(附件5)。

自治区公安厅委托新疆工程爆破协会组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家库。公安机关受理单位申请后,应从爆炸物品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会同各地(市)级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本人与相关利害方单位负责人、投资人之一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存在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的;

(三)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四)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存在重大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内容的审查,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实施或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可采取核对原件、现场检查、当面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地核查意见》(附件6)。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的,通过内部程序流转。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拟定许可意见,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0),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变更与延期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区域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高资质等级或扩大从业范围的,向自治区公安厅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的,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和新疆工程爆破协会门户网站上公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安机关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30日内,将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后15日内,将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正反两面扫描件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公安厅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发生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机关。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自治区公安厅视情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文书和申请表的审核审批栏统一核盖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专用章。文书及申请表按所附式样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许可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厅《新疆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修订)》(新公通〔2012〕5号)同时废止。之前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上一条:秋冬季防盗温馨提示
下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关闭窗口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