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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对集体合同的审核
2015-08-28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   (点击: )


权限内对集体合同的审核

事项名称 权限内对集体合同的审核
办事程序 1、收到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编号、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进行初审。3、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部门内部有关机构, 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 4、经审查,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加盖审核专用章送达双方协商代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企业双方就人社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 6、将审查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存档备查。
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职工情况;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等),原件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如有委托,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6、如有委托,需要提供受委托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企业方、职工方,各一份; 8、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样本复印件,两份; 9、集体合同文本,原件四份(审查后留存一份); 10、单位制订的相关劳动规章制度复印件,各一份。
审批条件 1、地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含独资)企业,在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集体合同需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3、报送的集体合同及合同说明,有关材料要符合程序要求,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要真实,字迹要清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公布)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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