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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2017-09-30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点击: )

申请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二)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办理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踏勘;

(三)根据核查做出批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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