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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
2009-04-01  日博365娱乐场站   (点击: )

·法定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材料
3、合格予以办理,不合格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
1、食品餐饮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周围环境条件及有关材料;
3、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及其配方;
4、生产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有关资料;
5、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7、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件;
8、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材料领取:


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10元 收费种类:证件工本费收费依据:新价非字[2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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