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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30  行署办公室   (点击: )

塔行办发〔2016〕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塔城地区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5日

塔城地区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地区、县(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规范的筹资机制和管理制度。支付地区范围内医疗机构救治身份不明确或无力缴费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的急救费用,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的严重后果,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筹集
  (一)设立地区、县(市)两级应急救助基金
  1.地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募集地区级应急救助资金;承担向地区级医疗机构和县(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建立地区基金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地区卫计委商财政局制定。
  2.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基金的职能。各县(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报地区卫计委、财政局备案。
  (二)资金筹集
  1.地区级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并通过社会各界捐赠筹集。
  2.根据近年来地区应急救治和医院垫资整体情况,地区的年度基金规模暂定为95万元,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主要渠道。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基金的30%留地区本级,70%划入各县(市)基金。
  3.各县(市)应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医院垫资情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基金规模,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并报地区卫计委、财政局备案。
  4.基金可以向社会各界募集。接受慈善捐助,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向基金捐赠,捐赠的基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所有捐赠资金纳入应急救助基金统一管理。
  5.地区基金应根据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情况调整基数。每年应急救助基金结余部分可以滚动纳入第二年基金总规模内。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地区卫计委会同财政局研究制订。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地区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
  (二)救助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4.地区卫计委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急重危伤标准和急救规范等配套文件确定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一)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结束后,应当在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三)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除核查欠费者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外,还要对其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拨付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及时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
  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地区、县(市)两级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别由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地区卫计委商财政局制度地区级管理办法,各县(市)参照地区模式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要创新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经办的管理体制。
  2.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地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3.地区、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应当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区、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基金监管
  1.地区、县(市)两级卫计委和财政局应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的抽查。
  2.地区、县(市)两级卫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
  3.地区、县(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均建立信息公示制度。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审计、清算。
  六、各部门职责
  (一)各行政部门职责
  地区卫计委负责协商财政局制定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并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在没有设定经办机构之前承担经办机构工作。
  地区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地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地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地区人社局、卫计委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如有责任人、工伤保险、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管理部门应负责保障相应患者享受其待遇。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工作,按照“尊重生命”、“应救尽救”的原则,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安全、迅速、有效地对急危重伤病患者施救。应保障医务人员全力以赴投入救治,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实行先抢救后付费制度,应指定专职人员核实身份、追讨欠费,不应由于欠费耽误抢救。
  2.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对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向基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费用。
  4.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5.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准备,及早实施。地区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尽快在全地区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各县(市)参照地区模式,制定本县(市)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流程,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三)做好衔接,确保长效。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八、违规处理
  (一)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事宜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需要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及诊疗规范,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二)各县(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域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县(市)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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