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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8-21  行署办公室   (点击: )

塔行办发〔2017〕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8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17〕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园区在经济、科技、生态、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党办发〔2015〕30号)要求,在参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省市园区考核评价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抓住中央大力支持新疆加快发展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历史机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为落脚点,以资源利用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可持续为根本要求,以促进产业集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创新服务水平、提升发展水平为重点任务,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动力、增强活力,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科学完善的园区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充分调动县市区和各园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工业园区)。
  第四条  在考评原则方面,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差别考评、淘汰落后、奖励优秀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指标

  第五条  考评指标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数据容易采集。同时充分考虑国家级、自治区级以及南疆四地州园区的实际情况,考核评价指标略有不同,指标权重略有不同。
  第六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投资环境等四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组成,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考核指标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一)经济发展水平。含8项指标,主要反映园区规模、产业集中度、发展质量、社会贡献等情况。
  (二)可持续发展能力。含4—6项指标,主要反映园区发展潜力、科技创新、开放水平等情况。
  (三)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含5项指标,主要反映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
  (四)投资环境。含4—6项指标,主要反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公共服务平台、行政效能、非公党建、体制机制创新等情况。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评时间为上一年度(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评价工作在每年4—7月开展。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材料收集与初评。各园区(开发区)按考核评价通知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材料、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填报数据和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由各地州市园区主管部门对所属园区进行初评,将相关材料和初评结果报送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评价。由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考评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调查、召开考核评价工作会等方式进行考评。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考评,保证公平。
  (三)结果发布。考评组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第四章  评分方式

  第九条  全部评价指标总分值为100分,采用分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总得分。除评价指标得分外,园区(开发区)在考核年度内新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绿色园区、两化融合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等称号的;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称号、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建自治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或企业孵化器的;在产业链延伸方面取得突破的;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一票否决。凡考核年度内园区(开发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对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得分按差异化原则分ABC三个层级排名:
  A层级:国家级园区(开发区)(包括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等);
  B层级:自治区级园区(开发区)〔除南疆四地州外的自治区级园区(开发区)〕;
  C层级: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自治区级园区(开发区)。
  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按地域划入相应层级。
  第十二条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只参与考评,不参与排名;近三年新批准设立的园区(开发区)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仅参与考评,不参与排名。

  第五章  动态管理及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淘汰落后,奖励优秀。
  (一)考核评价排名在所在层级前20%的园区(开发区),确定考核等级为优秀,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在次年园区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排名在所在层级后15%的,确定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其余考核等级为合格。
  (二)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园区(开发区),降低对其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对各层级排名后两位的园区,由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排名各层级后两位的园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停止对其专项资金支持;对发展水平滞后、连续三年不合格且排名B层级后两位和C层级最后一位的园区,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自治区级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自治区园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新园区办〔2010〕1号)终止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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